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鄭茂川 被告 萬自立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