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應繳管理費用之相關證明資料及其依據。
三、請釋明年息按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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