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033號債權人 高銀晚 債務人 黃昌明 即讚鑫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昌明即讚鑫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對案外人 莊萬賢 之債權金額。
二、本院101年司執字76887號移轉命令送達債務人未經其聲明異議之證明資料。
三、債務人黃昌明即讚鑫企業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