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78號原告 游美榮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 李再元
趙建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附民字第31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恐嚇取財案件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1228號、101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李再元、趙建寧無罪,嗣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