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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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 劉素珠 、曾**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
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本件原告
起訴就兩造間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將坐落於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一分之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將上
開土地回復登記為被告 曾劉素珠 所有,其目的在使其債權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1786號債權憑證上所
載新臺幣(下同)6,810,794元本金及相關利息及執行費用
獲得清償。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800元
、面積51.6平方公尺,有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是上開土地之價額應核定為41,280元,又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應以被撤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
,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㈢、提出完整記載原因事實、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
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
別之特徵之準備書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