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冠陞被告王慈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冠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冠陞因被告王慈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吳冠陞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出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千元後,由聲請人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758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投檢邦正102執助
190字第11618號函檢附拘票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5日北檢治慈102執助958字第45318號函檢附拘票及報告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紙、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