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上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1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崑源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111年度審簡字第833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712號、第713號、第714號、第715號、第716號、第717號、第718號、110年度偵字第12048號、第18568號、第189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崑源可預見任意提供自己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供他人使用,該人可能以該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等犯罪之工具,亦可能為他人做為隱匿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之工具,竟於不違背其本意之情形下,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某木瓜牛奶店內,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名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與 譚文雄 (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譚文雄復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小胡 」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小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內,旋遭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另案被告譚文雄擔任收簿手
之工作,於109年9月中旬,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之臺北牛奶大王,以每個帳戶3萬元之代價,將被告提供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應予更正)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密碼等資料,交由另案 王縉帛 轉交另案被告 胡其仁 提供予及其上游 胡勝鑫張家豪 (音譯)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而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得將詐騙所得匯入前揭人頭之金融帳戶,使詐得之金錢流向難以遭檢警追查,而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適有如附表二所示 林沅錞 等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遭如附表二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受騙匯款至該等人頭帳戶,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452號受理在案等情,有該署110年度偵字第9894號、第9895號、第11079號、第20088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39、181至189頁)附卷可稽。
㈡被告本案與前案所交付之帳戶,均同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與前案起訴書之告訴人林沅錞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則被告應係以一交付前揭帳戶之行為,致本案及前案之告訴人等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檢察官就業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㈢綜上,本案應屬同一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重行提起公訴,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後繫屬之本案自不得予以實體判決,惟原審未查,而於111年5月31日對被告為實體科刑之判決,容有未合,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由本院撤銷後繫屬之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且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0年度偵字第21593號、第34952號被告幫助犯洗錢罪案件,因本案為不受理之諭知,故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即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審判不可分關係,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
本案經檢察官許佩霖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受詐欺匯款時間金額1 郭蔓 瑢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家庭代工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蘋 」、「芯」、「CFA-瑾辰」佯稱:在「杜老爺智能科技公司」博弈網站註冊,依據指示操作可獲利等語,致郭蔓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9日18時14分5萬元2 黃佩如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姐所任務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解鎖小哥」、「 玲玲 秘書」、「偉恩」、「依」等佯稱:可至http://bit.ly/33tOJCf網站進行下注投資獲利,再以帳戶獲利為非法所得不能提領,需匯款解決問題等語,致黃佩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0日13時14分5萬元109年9月20日18時25分5萬元3 王暄惠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援濟助貧萬人來找助姊翻轉」刊登投資賺錢之廣告,再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姐」佯稱:可加入「超級星」平台以代其操作保證獲利,但須支付操作費云云,致王暄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9日16時39分許3萬元109年9月19日16時44分許2萬元4 郭宏羽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思琪 」、「琪琪會乖」佯稱:可加入「安達金融國際公司」以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郭宏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7日22時45分9萬元5 黃依蕓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 陳姐 の出擊」刊登賺錢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姐」、「ariel」、「哈莉‧ 奎茵 」佯稱:在「杜老爺智能科技公司」網站註冊,依據指示操作下注可獲利等語,致黃依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20日13時30分3萬元6 林紘毅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筱雅」佯稱:可加入「安達金融國際公司」以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紘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8日15時20分48萬元7 董建良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淑怡」佯稱:可加入「皇瑪」投資外匯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並須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董建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6日15時15分3,300元8 張語珈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投資理財之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ID「pupu2800」、「candy0816s」佯稱:可加入「趨勢科技」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語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6日13時37分39萬9 謝偉翔 詐欺集團於109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婆媽」佯稱:可投資線上娛樂城獲利云云,致謝偉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8日14時7分許8萬109年9月18日14時9分許2萬10 陳冠妏 詐欺集團透過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再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文華」佯稱:可加入「智多星娛樂城博弈網路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語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7日12時11分10萬11 謝忠錦 詐欺集團於109年9月7日在某網站上向謝忠錦佯稱:可於網路平台「IFSMARKETS」投資外匯獲利,需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等語,致謝忠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9月16日11時58分18萬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騙經過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備註1林沅錞告訴人林沅錞於109年9月2日下午3時在臉書上看到「資多星」之投資資訊,因而加入會員,之後1名自稱「凱文」的男子告知告訴人林沅錞投資資多星有獲利可能,因而聽從其指示陸續匯款。⑴109年9月19日18時59分⑵109年9月19日19時1分⑶109年9月20日15時31分⑷109年9月20日15時33分⑸109年9月19日15時36分⑴10萬元⑵8萬元⑶10萬元⑷3萬元⑸6萬5,000元⑴邱崑源之板信銀行帳戶⑵邱崑源之板信銀行帳戶⑶邱崑源之板信銀行帳戶⑷邱崑源之板信銀行帳戶⑸邱崑源之板信銀行帳戶其餘15次匯款並非前揭人頭帳戶2 陳秋如 告訴人陳秋如於109年9月6日下午6時在滑臉書時跳出一則操盤百家樂獲利廣告,告訴人陳秋如點進去後,要求告訴人陳秋如要加入LINE並註冊及儲值,之後帳戶內顯示有獲利29萬9,000元,惟需先匯款5萬元才能領出云云,使告訴人陳秋如陷於錯誤,而陸續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匯款。109年9月8日上午11時36分53秒2萬1,900元 林睿婷 之華南銀行帳戶其餘4次匯款並非前揭人頭帳戶3 黃宣銘 告訴人黃宣銘於109年9月11日在臉書上看到小額投資廣告,點進去後告訴人黃宣銘與LINE暱稱為「闖關大叔」、「nana831123(天心指導)」、「小秘書 苓苓 」等人加入好友,之後聽從對方指示而陸續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⑴109年9月15日20時45分15秒⑵109年9月15日20時45分54秒⑴5萬元⑵6,000元 施柏宏 之華南銀行帳戶其餘6次匯款並非前揭人頭帳戶4 方砡惠 於109年9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先前在社群軟體Instagram認識之方砡惠佯稱:可介紹「老師」協助投資理財云云,再由自稱「老師」之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方砡惠佯稱:匯款購買虛擬貨幣儲值至「Zodiac」網頁可以獲利云云,致方砡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109年9月25日15時42分許,匯款新臺幣5萬元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109年9月25日15時42分5萬元 馬德利 之中國信託帳戶5詹大群IG暱稱 妍妍 稱有一個貨幣交易平台(https://kd.zodiiacs.com),以網路銀行匯款55萬元後只要依照程式掛單等40個工作天,就可以將本金領回。⑴109年9月25日21時25分⑵109年9月25日21時27分⑶109年9月25日21時29分⑷109年9月25日21時32分⑴5萬0,014元⑵5萬0,014元⑶5萬0,014元⑷5萬0,014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6 李佩蓉 LINE暱稱「 呂唯 」、「 鄭姐 」之人要求加入「新世紀」、「杜老爺」平台並註冊,聲稱可以有很高獲利。109年9月26日13時57分3萬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7 詹沛衡 謊稱現有投資機會。109年9月26日14時45分前之某時許10萬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8 鍾語馨 詐騙集團成員109年9月9日19時6分許,以臉書帳號「 陳怡萱 」與通訊軟體LINEID「wulily2058」等帳號與鍾語馨聯繫,佯稱註冊「聯博數位」網站會員,投資保證獲利。109年9月26日14時14分40萬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9 吳于珊 以「闖關大叔」為名,在社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上張貼招募投資之不實資訊,吸引吳于珊閱覽並加入名為「智能方程式二館」之Line群組,再於前述群組中發送訊息,騙使吳于珊陷於錯誤而認定投資管道為真,於109年9月26日14時38分許、同日時49分許,依指示匯款。⑴109年9月26日14時38分⑵109年9月26日14時49分⑴3萬元⑵1萬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10 李宜玲 通訊軟體line暱稱Dana之人於於109年9月間,介紹李宜玲加入兆興交易網【網址:https://zhili.zxbit1.com】進行博弈遊戲,並以可獲利為由,要求李宜玲匯款。109年9月26日14時49分許7萬7,000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11 郭巧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7日,以臉書與通訊軟體帳號「 琳恩 」與郭巧萱聯繫,佯稱加入「聯博數位」、「富達脈動」、「 路博邁 新興市場」等平台網站,投資保證獲利。⑴109年9月26日16時36分許⑵109年9月26日16時38分許⑴5萬元⑵5萬元馬德利之中國信託帳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