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DASARI(中文名:莎莉,印尼籍)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IDASARI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WIDASARI(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等罪嫌,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外籍移工,已遭雇主解雇,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及親友,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諭知執行羈押,嗣羈押之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經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等為由,提起上訴,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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