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81年間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8月確定,82年7月13日開始執行,84年3月24
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3年2月。85年間
又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併
同前開應執行之殘刑3年2月,自87年4月25日開始執行。
89年11月16日再度假釋出監,又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1年
18日,91年4月8日開始執行,92年4月14日執行完畢,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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