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27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吸管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吸管2支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
於警詢中供承「吸食器是 阿謙 朋友給我的」等語自明,且係
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
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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