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竹簡字第558號上訴人 龔榮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永泉 間99年度竹簡字第55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