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朝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朝勇犯如附表所示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朝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所示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埔交簡字第7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後之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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