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0號
原   告  江旻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金泉陳清淵陳清雄陳清晃陳清全 及陳
清琴間之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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