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許育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叁仟伍佰零肆元,及其中貳拾陸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