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188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理人 朱甚珍 債務人 何明臻何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叁萬肆仟零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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