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家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6年4月18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妨害投票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⑶賭博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易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⑷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馬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上開⑵至⑷等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8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係106年4月18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刑事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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