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44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交易字第44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侑哲選任辯護人楊閔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6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玉琪書記官李念純通譯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莊侑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莊侑哲於民國106年3月21日18時5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路五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外側機車道上,駛至上開路段與富禮街口前,原應注意駕駛人行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於上開道路上,適 張文和 之母 陳梅治 沿新竹市○○路○段北向路邊由東往西穿越道路,遭莊侑哲騎乘上開機車撞擊,陳梅治因而受有頭部鈍力損傷合併顱內出血,送醫急救後,於106年3月21日22時2分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書記官李念純
法官蔡玉琪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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