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壹萬肆仟元(詳如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計算式:
(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23×218,000=5,0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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