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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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5號聲請人真善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