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8號上訴人普維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江采綸 律師上訴人九泰光電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泰融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