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原告 吳沂莛 被告 劉陶傑 上列被告劉陶傑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