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許譽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許陳阿花 於民國95年1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民國95年11月30日至民國130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許陳阿花於民國9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5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
6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3年5月2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773,079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許陳阿花於96年5月31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據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新光││435│建│0│0│88.30│全部│重測前為潮│││││華││││││││州段348-52│││││││││││││地號│└──┴───┴────┴──┴──┴───┴─┴──┴──┴────┴───┴─────┘┌──────────────────────────────────────────────────────────┐│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8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95│光華路1巷40號│新光華段435地│加強磚造、│1樓41.60、2樓52.40、騎││全部│重測前為潮州段87│││││號│二層樓房│樓10.80合計104.80│││4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