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4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其他費用之請求依據為何?是否已包括於請求之總金額中。
二、本件原因事實關於本金、其他費用之說明與請求標的不符,若聲請標的金額有誤,請併同更正。
三、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