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32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債權人所附之本票票據號碼016350號,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以98年度司票字第7656號民事裁定,准許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就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確定在案,併予敘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