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林谷實業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8月5日│16,042元│0000000││││ 林萬欽 │和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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