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4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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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4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4406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