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信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信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ㄧ、受刑人蘇信宗(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或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之同質性高,對於危害財產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2日-│101年9月9日-││││102年10月7日│101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度案號│偵字第9672號│偵字第9508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407號│684號│││├──────┼────────┼────────┼────────┤││判決日期│106/06/20│108/09/10││├──┼──────┼────────┼────────┼────────┤│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08年度上易字第│││││407號│684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6/20│108/09/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46號│執字第14060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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