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大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134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第一審判決關於無罪部分(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4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大明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意,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晚間10時前某時,進入臺中市○○區○○○路○段○○號金字塔電子遊戲場內,賭玩遊戲機臺。該電子遊戲場賭玩方式係由不特定之賭客以現金開分,再押注分數與機檯對賭,若未押中,則所押注之分數即遭機檯沒入,若押中,可獲得倍數不等之積分,迨賭玩結束,由服務人員 林俐廷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將機檯所餘積分洗分兌換成積分卡交給賭客後,賭客再將積分卡交給林俐廷,以表示欲將分數兌換成現金,林俐廷即轉告負責人兼會計 吳孟琪 (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賭客欲兌換之賭金總額,吳孟琪再將現金如數置入門簾後儲藏室內之木櫃抽屜裡後,通知賭客自行入內拿取。被告以上揭方式與吳孟琪、林俐廷換取現金新臺幣8,000元後,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6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搜字第747號搜索票至該電子遊戲場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被告在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賭博罪嫌,係以證人A1於偵訊中之證述及被告進出金字塔電子遊戲場儲藏室以積分兌換現金之蒐證照片,為其論據。被告雖承認有於107年4月24日警方搜索金字塔電子遊戲場時在場,但否認有賭博之犯行,辯稱:我當時沒有賭博,我只是在裡面逛一逛,看人家玩而已。
四、經查,證人A1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4月24日當天是跟線民一起進去,陪著一起玩電玩,我用密錄器搜證,我的密錄器是對著他們換錢的房間,賭客用卡片換錢,他們要換錢時即通知在外埋伏的員警這些換錢賭客的穿著打扮,我負責的工作就是密錄這些換錢賭客,之後逮捕是由外面埋伏員警負責,當天蒐證到有進入密室換錢的第1個是高高的中年男子,第2個是戴帽子的阿伯,已經5、60歲,接下來是阿姨,這個阿姨換了錢,我以為她會出去,結果外面埋伏的員警等不到她,線民就說我的動作有點明顯,店家會起疑,我和線民就走了,埋伏的員警就進來執行搜索等語(14483號偵卷三第211頁正反面),然證人A1並未明確指述密錄換錢之賭客即為被告廖大明。另觀卷內蒐證照片(14483偵號卷二第123頁),僅見被告有經過金字塔電子遊戲場儲藏室門簾前之情形,未見被告有掀開門簾或進入門簾後儲藏室之情形,該蒐證照片自無從證明被告有在門簾後儲藏室內以積分兌換現金之事實。且經原審法院請承辦警員提供側錄影音光碟,承辦警員回稱僅有蒐證畫面截圖,未將該段錄影帶保存,故無法提供等語(原審卷第55頁電話紀錄表、56頁警員職務報告),則被告是否確為證人A1所指述密錄換錢之賭客、被告是否確有進入門簾後儲藏室以積分兌換現金之行為,均有可疑,要難僅憑該等證據,遽認被告有在該電子遊戲場賭博之犯行。
五、綜上,公訴人起訴被告涉犯賭博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原審因此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賭博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之證據及理由,且無違於證據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應諭知被告有罪之判決,並不足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本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鐘祖聲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文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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