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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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徐億瑩 被告 蔡雅如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雅如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繫屬法院之情形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非適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