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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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 黃茂雄 即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使實務運作符合現況及目的,經第4屆第
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3條,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4屆第1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修正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外交部於民國101年8月14日以外民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同意備查,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