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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