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9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高楚安┌──────────────────────────────────────────────────┐│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70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10││├─┼───────────────┼──────────────┼────┼───┼────┼───┤│2│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10││├─┼───────────────┼──────────────┼────┼───┼────┼───┤│3│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77-NB-000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