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慈德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慈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慈德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慈德前因竊盜案件,經①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8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本院以
104年度審易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⑤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⑥所示案件,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⑦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6日,縮短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7年11月29日,受刑人並於106年6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5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文彬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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