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柯昱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侵附民字第五一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98號判決要旨、26年鄂附字第2號判例要旨可參。查,被告乙○○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5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即代號000甲000000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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