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067號聲請人 曾琪恩 法定代理人 曾能政
楊偉真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為未滿20歲之無行為能力人,其等法定代理人為其辦理拋棄繼承,需為未成年人之利益為之,法定代理人應釋明被繼承人有何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需為未成年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併提出遺產及債務資料(依繼承系統表所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將由 曾新翔 、曾恩澄繼承,顯見似無遺債大於遺產之情形)。
二、聲請人全體是否均指定由 黃雅盈 為送達代收人?
三、若可補正一、之事項,再提出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人與聲請狀末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書「正本」。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