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17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蕭百均 被告 林于筠
王奕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