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 李宗信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
李珮君 李日有 被告 鍾廖菜 訴訟代理人 鍾文通 被告 鍾江川
廖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牧儒 被告 鍾佳龍 訴訟代理人 李素楨
鍾進財 被告廖陽
林聖憲 蔡柑澍
張建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李美麗 訃聞」之記載應更正為「 許美麗 訃聞」。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 蔡泔樹 」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柑澍」。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姓名欄中關於「蔡泔樹」之記載應更正為「蔡柑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