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7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7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併案),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7月20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