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20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慧華選任辯護人李政憲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422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賴政志 告訴被告章慧華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現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卷可以佐證,依照前述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直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