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逸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逸凱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吳佩玲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