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5206號債權人巡航力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仙境傳說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依聲請狀暨所附契約之記載,債務人仙境傳說管理委員會設於臺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