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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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33號聲請人 沈太龍 即東富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當事人呈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東富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東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5日清算完結,爰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所得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等件影本,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又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清冊,送交各股東承認後,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113條、第83條、第92條、第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經查,查聲請人雖呈報清算完結之日為93年3月15日,然東富營造有限公司至98年5月6日止於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有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共計新台幣792,27
0元未繳,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8年5月6日中區國稅徵字第0000000000B號函附卷為憑,則東富營造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之時間不可能早於98年5月6日,而聲請人所提出之結算表冊均係於98年5月6日以前所製作,不符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時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承認之規定,經本院於98年1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8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自難認清算事務業已終結,其既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其聲報完結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