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8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8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870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丙○○○○○○、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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