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4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南小字第400號
原   告 美麗佳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忠貞
       王文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度南小字第四○○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賢德
 書記官 張晶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晶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