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信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吳林梅桂
相 對 人 甲○○
            之3號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
與證明書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案外人華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
前於98年1月23日讓與聲請人,伊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
權讓與之事實以郵件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退回致
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而影響聲請人之權利至鉅,為此乃依
法聲請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件信
封、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各乙件
為證,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
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
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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