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47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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