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8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寧冷凍食品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結算
年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又因原
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98年度雄聲字
第20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於該裁定確定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