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68號聲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瓏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8月18日│338,000元│AA0000000│││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