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麗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杜怡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