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16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5年度國字第16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5年3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案9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應係對於105年2月25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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